本网讯(黄朝实) 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黄小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帮助毒贩卖毒品的被告人陆德五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黄小桃所获赃款人民币1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3年4月间,被告人黄小桃以免费提供毒品海洛因让被告人陆德五吸食为条件,让被告人陆德五帮助其运送毒品海洛因给向其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第一次让被告人陆德五将毒品海洛因送到隆林县某局门口给吸毒人员邹化明,交易金额人民币50元;第二次将毒品海洛因送到隆林县“某旅社”一楼门口给吸毒人员梁超,交易金额人民币100元。被告人黄小桃共获赃款人民币150元,同月12日,被告人黄小桃用手机联系百色市右江区一名绰号为“大姐”的女子购买10克毒品海洛因。当天中午12时36分,被告人黄小桃通过中国农业银行ATM机将4200元存入“大姐”的账户(账号为6228482831574682xxx),“大姐”把毒品海洛因放在柑橘水果箱内通过当日14时百色发往隆林的快班车从百色市右江区托运至隆林县新车站。16时许,被告人陆德五电话联系被告人黄小桃购买毒品海洛因,被告人黄小桃便让被告人陆德五到隆林县新车站入口处旁与其一起等候。过了一会,被告人黄小桃到快班车处取“货”(指毒品海洛因),当其返回到新车站门口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手上提着的柑橘箱中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包(净重10克)。被告人陆德五趁乱逃跑。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毒品海洛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小桃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被告人陆德五明知被告人黄小桃贩卖毒品而实施帮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小桃贩卖毒品海洛因的数量达10克以上,应当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被告人黄小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陆德五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2013年4月共同贩卖毒品海洛因的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小桃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贩卖毒品海洛因不足1克,应当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以及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法院不予采纳。最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