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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心”提升司法公信
作者: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熊春明   发布时间:2014-08-07 14:19:31


    所谓司法公信,是指司法权凭借自身的信用而获得公众信任的程度,这是一种具有信用和信任双重维度,既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够引起普遍尊重的共性力量。对于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周强院长强调,万分之一的错案,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我们要通过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审理累积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在全面深化改革的社会转型期,面对多发复杂的社会矛盾,法官应有“敬畏之心”、“公正之心”、“廉洁之心”和“爱民之心”,运用法治思维,严格依法办案,才能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筑起司法公信的坚固长城。

    常存敬畏之心,坚持法律信仰。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人类为克服人性中的“兽性因素”,历经宗教、道德等“规矩”之后选择的,经民主程序制定的,且经实践证明可行的普遍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作为一名职业法官,我们更应常存敬畏之心,坚持对法律的信仰。这不仅是因为,信仰法律是法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更是因为法律之中内含了平等、自由、公正、效率、民主和人权等现代文明所追求的基本价值。马克思说:“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信仰法律,常存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不在法律面前和运用法律胡作非为,我们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才可能客观公正,才可能让当事人和人民满意。

    常记公正之心,坚持依法办案。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是司法赢得公信最基本、最重要的关键所在。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当利益交织的矛盾纠纷提交到法院,法官如果让当事人一方感到有偏心,就有可能让他们对裁判结果表示怀疑和不满。而确保公正裁判的一个基本路径是依法办案。因为法律是经民主程序制定,体现多数人意志,受人们普遍遵行的社会行为规范。同时法律对案件审理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设置了相当的“对抗”权利。因此,唯有依法办案才可能让当事人双方和社会满意。对法官来说,常记公正之心,坚持依法办案,也是自我保护的需要。事实证明,法院在面对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的案件,在“放与不放、判与不判、轻判与重判”的问题上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这虽在防止错杀上是有功的,但客观而言在错判上又是有过的。有些法官因此被追责。有感于此,沈德咏副院长说:“法律制度才是我们法院和法官真正的护身符、保护神”。

    常守廉洁之心,坚持清正严明。“公生明,廉生威。”打铁须得自身硬。面对利益交错的矛盾纠纷,有的当事人为求得法官帮助自己一方,以利益诱惑法官。而有的法官利欲熏心,立场不坚定,接受当事人一方的好处后,腰杆挺不直,身不正了,拿人钱财后为替人消灾,不惜枉法裁判,最终落得个身败名裂的下场。前车之鉴,人民法官要常守廉洁之心,坚持清正严明。习近平总书记告诫我们:“千万不要既想当官又想发财。”选择了公务员,特别是选择做一名法官,就意味着选择了清贫和奉献。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人民法官一定不要哪怕是被动的陷进其中的利益之争中去,相反要做一个超然其上的居中裁判者,这样作出的裁判才可能因公生明,因廉生威,具有司法公信力。

    常怀爱民之心,坚持司法为民。为人民服务是包括广大法官在内的公务员唯一工作宗旨。作为一名人民法官,我们要常怀爱民之心,坚持司法为民。一方面,我们要把来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当成自己的亲人,设身处地为当事人考虑,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另一方面,我们要深入到群众中去,充分为当事人提供各种诉讼便利,虚心向他们学习,耐心倾听他们的诉求,利用他们容易接受的语言和工作方式悉心做通他们的工作。作为一名人民法官,我们一定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这样我们的办案才能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让胜败皆服,让当事人满意。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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