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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歌厅饮酒后驾车送友出车祸致两人亡获刑
发布时间:2014-08-06 10:57:03


    本网讯(刘万春 罗珊珊)  朋友聚在一起喝喝酒、唱唱歌算是人生的一件乐事,本也无可厚非,但也许是乐极生悲,接下来的事情却让人心痛不已。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黄欣欣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3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黄欣欣与冉某某、蔡某某、周某、何某在江西省宜春市区吃晚饭,饭后在某KTV唱歌。期间,被告人黄欣欣饮酒。至14日凌晨时分,由被告人黄欣欣驾驶白色本田小车,搭乘冉某某、何某、蔡某某、周某四人沿袁山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袁山西路一路段时,车辆撞击道路中间隔离花坛后冲上对面人行道,造成小车乘坐人冉某某、周某死亡、蔡某某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黄欣欣逃离事故现场。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黄欣欣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超车过程中,车速过快,采取措施不当,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全部责任。经鉴定,蔡某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

    2013年12月15日,被告人黄欣欣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黄欣欣及其亲友已赔偿被害人周某家属人民币235000元,赔偿蔡某某人民币52000元,取得被害人周某、冉某某家属、蔡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欣欣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超车过程中,车速过快,采取措施不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逃离事故现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且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欣欣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欣欣及其亲友已赔偿被害人周某家属人民币23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周某、冉某某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黄欣欣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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