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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警超速驾驶交通肇事致3死2伤三车受损领刑
发布时间:2014-08-06 08:43:18


    本网讯(陈文博)  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狱警唐军因超速驾驶造成三死两伤三车损毁的交通事故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日北京时间8时20分许,农一师沙河监狱狱警唐军驾驶所在单位的新ODB82号警车搭载单位同事张梁、包友宜、李小亮及王勇自农一师五团前往阿拉尔市开会。当日北京时间8时50分许,当唐军驾驶新ODB82号警车由北向南行驶至S215线41KM+650M处时,因超速驾驶与由吐大洪驾驶并违规停靠在由北向南方向车道内的皖F71693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尾部左侧发生碰撞,接着唐军驾驶的新ODB82号警车向南偏东发生侧滑并进入由南向北车道,与由阿卜杜海比尔•麦麦提尼亚孜超速驾驶的新R2024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前部左侧再次发生碰撞,造成新ODB82号警车乘车人张梁、包友宜二人当场死亡、李小亮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勇受伤及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温宿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死者张梁系由外力作用于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死者包友宜系由外力作用与身体多处部位致全颅崩裂合并胸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死者李小亮系由外力作用于前胸部致胸腔脏器破裂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13年3月15日,温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就此次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唐军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及驾车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唐军所在单位即农一师沙河监狱积极料理了三位被害人即死者的丧事并解决被害人家属的困难。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唐军又与被害人李亮的家属达成了一份补偿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军驾车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与他人驾驶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三人死亡、二人受伤及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有关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军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唐军辩称其不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及其辩护人称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及事故当事人吐大洪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唐军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未能提交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不予采纳。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唐军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另由于被告人唐军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此引发的相关民事责任应由被告人其所在单位承担,加之被告人唐军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积极与部分死者家属达成补偿协议,其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为森严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院判决被告人唐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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