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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公告送达实践中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刘婷 发布时间:2014-07-30 16:58:00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它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送达方式之一。司法实践中,公告案件日益增长,但公告送达的功能未得到很好的发挥,沦为法院促进程序展开的技术性处理手段。 一、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可见,公告送达适用的条件一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就是公民离开最后住所地没有音讯的情况。但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如何认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二是人民法院通过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公告送达仅为其他方式送达不能的补充,是法院最后的选择。 二、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 我国人口众多且流动频繁,公告送达的比例日增。因公告送达只是一种拟制送达,与实际送达效果不同。实践中,公告送达也常流于形式,存在一些问题。 1、送达功能未得到发挥,送而不达。我国法律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或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有关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特殊要求办理。为规范公告送达,最高法院要求统一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但因《人民法院报》的覆盖范围不广,公民也没有看报的义务,受送达人难以看到该公告,导致受送达人出庭率极低,案件多为缺席审理,不利于保障受送达人的答辩权、举证权、质证权、反诉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 2、公告内容不规范。我国法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该判决或裁定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判决的,还应说明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但实践中鲜有法院在公告内容中写明上述内容,这导致受送达人即使看到了公告,也不知送达的主要内容。 3、受送达人身份不特定。公告的开头一般就是受送达人的名字“某某某”,没有注明个体特征,因我国同名同姓者众多,导致被公告人身份的不特定,被告不明确。 4、公告周期长,形成诉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告经过的期限是六十日。加上寄发公告到见报的时间以及一个月的举证期限,案件审理期限就很长了,客观上大大拖延了诉讼造成原告诉累,司法效率也低。 5、认定下落不明无标准。对于认定被告下落不明,有以作为户籍管理部门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该证明具有一定法律效力;有以被告方近亲属出具无法联系的证明,虽有一定可信度,但经常出现近亲属为避开送达的法院工作人员,故意隐瞒被告下落的情况;有以法院在被告所在的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也只是寥寥数语,予以形式上的确认而已。但如何认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并无具体的标准。 6、原告怠于协助送达。原告方经常不积极寻找被告的下落,认为纠纷到了法院就能解决,将送达的责任完全寄予法院。 三、完善公告送达的建议 公告送达在我国是一种必要的送达方式。但因公告送达存在诸多问题,故要慎用。 1、不限于登报公告,可采取其他有效公告送达方式。为考虑公告送达的效果,可采取在受送达人的住所、社区、工作单位、经营场所、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并拍照附卷的方式;对于邻里纠纷、离婚纠纷、赡养抚养纠纷等,可以同时通过当地电台、电视台发布公告。即使已登报公告,也不排斥其他的送达方式,以提高受送达人参与诉讼的机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2、规范公告送达的内容。要统一公告的格式,须按照法律规定载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以及裁判主要内容,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等。同时应注明受送达人的个体特征,如在自然人姓名旁加注公民身份号码,在企业名称旁加注“工商登记注册号”,以保证受送达人身份的特定性。 3、缩短公告周期。个人认为公告的周期为60日太长,可以相应缩短为一个月,以提高司法效率,也减轻当事人诉累。 4、严格审查适用条件,慎用公告送达。严把立案关。对于原告诉状中有关被告住所地的确定,必须附有户籍信息或工商行政档案材料,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书面通知限期补充,逾期不予补充的,裁定不予受理。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径行公告送达,应查清受送达人是否因临时外出或迁移新址致无法送达。确认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应有具体的标准,对于公安部门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及法院对其近亲属进行的调查询问的可信度应予以明确。能实际送达就不用公告送达。 5、规定当事人的送达协助义务。对于原告方,规定其须在法定期间内积极寻找被告的下落,并向承办法官联系。否则,可以其没有完成特定诉讼行为为由对其起诉径行裁定驳回。 6、完善案卷中的佐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即法院适用公告送达后,在卷宗中记载适用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防止在操作中适用公告送达的随意性,也便于审查公告送达过程的合法性,避免当事人提出质疑。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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