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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工程转包起纠纷 双方为转让款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4-07-30 16:12:15


    本网讯(江帆)  承建工程本是一件赚钱的好事,但因自身实力不够无法继续承建下去,遂将手上余下工程转包给他人,后双方就转让协议里的转让款是否包含“前任”建设时期工程款产生纠纷。7月28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便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李金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冷封工程转让款35000元。

    原告冷封以江西某公司的名义承包彭泽县某寺的土建工程,2013年3月26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一份协议,约定一、寺庙重建工程为大雄宝殿一幢、厢房一幢等;二、甲方将寺庙重建工程剩下的工程全部承包给乙方,乙方付甲方13万元,甲方与寺庙的合同款47万元归乙方所有。三、甲方提供图纸,乙方按图施工等。被告李金海并就转让款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一个月付清。2013年4月2日被告承诺按质按量全部完成寺庙后续工程。后被告李金海给付原告冷封现金50000元,给付江西某公司欠金老板的工人工资40000元,原告冷封认可被告李金海代其给付钢管款5000元,余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

    被告李金海辩称,原告未按寺庙设计图纸要求做工程,经寺庙、宗教局、监理公司召集由我接手原告的剩余工程,寺庙的工程款47万元由我领取,原告所欠的前期工人工资等13万元由我支付,故我出具了一份借条。后在施工当中我帮原告支付了工人工资及钢管租金等,还给付了现金50000元,已超出了13万元,故我不同意再给付原告转让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向彭泽县宗教局调查,就转让款130000元是否当初协商扣除原告前期工人工资、材料款等费用,其称不清楚,但要求被告接手寺庙后期工程必须按质量按合同履行。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的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转让款当初约定是代原告支付所欠前期工人工资及材料款,其已帮原告支付,且已超过13万元。被告该辩称与协议和承诺内容不符,且无其它证据证实,故该辩称依法不予采纳。原告认可被告付江西某公司35000元,被告提供该公司的证明其已支付了40000元,应认定被告支付江西某公司40000元。故被告尚欠原告转让款为35000元(130000-40000―5000-50000)。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88条之规定,该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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