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子不养父 老父将儿子告上法庭获赡养费
发布时间:2014-07-24 17:14:43
本网讯(郎燕玲) 日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被告詹银彬作为儿子自2014年4月起拒不赡养其父亲即原告詹春发,被判令自2014年4月起算,给付原告詹春发赡养费每月人民币三百元,2014年4月至2014年9月的赡养费一千八百元,定于2014年9月30日前给付,2014年10月至12月的赡养费九百元,定于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以后每半年给付赡养费。 原告詹春发与被告詹银彬系父子关系,原告夫妇生有二子一女,现均已成家立业,被告系原告次子。原告夫妇年老后,经原告夫妇同意,被告与其哥哥(原告长子)协商并原告夫妇同意,决定:由被告赡养原告,被告哥哥赡养被告母亲。被告在2014年2月8日(正月初九)出去打工前,买了七十斤粮食给原告,但自2014年4月起,被告因家庭矛盾没有再购买粮食给原告。于是,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自2014年2月起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500元。 在庭审中,被告以其生活压力大,没钱给付赡养费为由,要求原告跟随被告(被告夫妇长年在外务工)一起吃住,原告不同意,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每月3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与其哥哥协商一致并经原告夫妇同意,书面约定由被告赡养原告。该协议是各方自愿签订,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并且赡养老人亦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现原告年老体弱,其晚年生活需要子女赡养和照顾,为此,被告应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被告应尊重原告选择的生活方式,不得随意要求原告跟随其共同生活。在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每月300元,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于是,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