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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鲜”螺蛳肉掺甲醛销售 夫妻二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4-07-28 09:00:19
本网讯(蒋湘华) 甲醛是对人体具有严重危害的化学原料,百姓食用甲醛后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然而,一些不良商家为“保鲜”竟在加工好的螺蛳肉加入甲醛,浸泡后到市场上售卖。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向东、杨世秋犯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12年起,桂林市的个体户刘向东与其妻子杨世秋在该市秀峰区官桥村委会罗汉山西村租用房屋加工螺蛳肉,由刘向东负责在桂林市西门菜市进行销售。2013年8月,刘向东听别人说加工好的螺蛳肉加入甲醛能延缓腐坏,遂购买甲醛,二人在加工螺蛳肉的流程中添加了甲醛。2014年1月7日16时30分许,桂林市秀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行检查时对刘向东、杨世秋在出租屋内加工的螺蛳肉进行取样检查。经检验,所取样的螺蛳肉中均检验出甲醛成分。当日已加工的螺蛳肉行政机关没有查封或扣押,均已被二人销售。 2014年1月16日16时,公安人员将刘向东、杨世秋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4年1月17日二人被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向东、杨世秋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刘向东购买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用于加工食品的保鲜,作为其妻子的杨世秋明知属不能用于食品加工的有毒物品,仍在加工中掺入,二人在共同实施的犯罪中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鉴于二人文化水平不高,不知道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涉案的食品数量不多,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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