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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在野外三次强奸女老师未得逞领刑
发布时间:2014-07-29 09:50:35


    本网讯(王玉涛 覃文努)  男子经常到河池市金城江区某镇上的幼儿园办公室玩电脑,因此与女老师韦某某相识。2013年11月20日23时许,该男子酒后又来到幼儿园办公室叫韦某某开门。韦某某开门后却遭到男子的摸弄。韦某某大声呼救,后该男子把韦某某强行拉到野外,三次强奸韦某某均未得逞。2014年7月29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人勾狗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被告人勾狗狗平时经常到金城江区一镇上的幼儿园办公室通宵上网。2013年11月20日23时许,勾狗狗酒后来到该幼儿园,叫该幼儿园女教师韦某某帮开办公室的门。韦某某开门后,勾狗狗突然抓住韦某某的手,强行将韦某某拉到办公室内间,并将韦某某推倒在内间的小床上,对韦某某进行摸弄。韦某某被侵犯后大声呼救。随后韦某某的同事陈某某赶到,对勾狗狗进行劝说。勾狗狗对陈某某进行威胁后,把韦某某强行拉出办公室附近的野外。随后,勾狗狗不顾韦某某的强烈反抗,先后三次强行与韦某某发生性关系,但均未得逞。直到次日凌晨4时许,勾狗狗才让韦某某离开。

    另查明,判决宣告前,勾狗狗的亲属自愿代勾狗狗交纳人民币3000元到法院,由法院转交给被害人韦某某作为补偿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勾狗狗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勾狗狗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勾狗狗控制被害人在野外约6小时过程中,连续三次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应酌情从重处罚。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强奸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勾狗狗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从轻处罚。案后自愿补偿给被害人3000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该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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