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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产子 男子不付女儿抚养费被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4-07-21 16:39:46
本网讯(方光璞) 男女同居关系虽可自行解除,但同居期间非婚生女儿须抚养。2014年7月21日,河南省确山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孙龙每月支付给李丽子女抚养费400元,于每年的1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4800元,直至女儿满十八周岁为止。 原告李丽和被告孙龙经人介绍于2007年在一起同居生活,2008年生育女儿,后来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6月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书写明女儿跟随李丽生活,孙龙支付抚养费。可是支付了一年的抚养费后,今年年初孙龙去外地打工,此后便不再给付她们母女生活费用。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丽和被告孙龙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可自行解除。双方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女儿虽为非婚生子女,但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现双方所生女儿经原、被告双方协议随原告李丽生活,该院根据子女情况、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由被告承担一定数额的抚养费,酌定为每月400元为宜。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在同居期间生下的子女属非婚生子女。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的规定,孙龙应当给付女儿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直到女儿能够独立生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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