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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心母亲离家弃残子不尽责被判按月付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4-07-23 10:10:56


    本网讯(胡丹 陈毅清)  近日,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新圩法庭对一起亲生母亲不抚养残疾儿子的抚养纠纷案件进行宣判,由被告郑丽辉自2014年6月起每月的28日一次性支付原告邓某磊(化名)当月抚养费275.4元直至原告邓某磊年满十八周岁止。

    被告郑丽辉与原告邓某磊之父邓欣贵于2008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8月生育原告(原告患精神运动发育迟缓疾病,属贰级残疾)。2012年7月,郑丽辉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2年8月,法院判决不准郑丽辉与邓欣贵离婚。此后,郑丽辉一直离家外出,未对原告履行任何抚养教育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邓某磊系年仅六岁的儿童,且为身患疾病的贰级智力残疾人,需要人关怀照料,郑丽辉作为母亲应履行对原告的抚养教育义务,而郑丽辉却于2012年8月起一直独自离家外出,其行为可视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拒绝对原告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最后,该院考虑原、被告的生活现状,并结合2013-2014年度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水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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