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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被诉还款 弟仅在借款合同上签名未担责
发布时间:2014-07-22 13:40:29


    本网讯(漆常青 邓霞)  兄弟俩在“小额信用贷款合同上”签名,但“借款凭证”上只有哥哥一人的签字,弟弟是否也要同哥哥一起承担还款义务呢?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决哥哥许涛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银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7466.88元,2014年2月1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约定另行计算。

    原告靖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许涛、许红军向原告借款后,一直未归还,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

    被告许涛、许红军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许涛与许红军系兄弟关系。2012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许涛、许红军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合同主要条款有: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9.75‰;用途是工程垫款。许涛、许红军在借款人栏签名。同日,被告许涛在原告提供的“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凭证”上签名确认后,领取了贷款5万元。贷款实际使用人为许涛,后因被告许涛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截止到2014年2月17日,被告许涛欠借款利息7466.88元。

    法院认为,被告许涛在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签名确认,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许涛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许涛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提供的“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凭证”上,借款人栏没有许红军的签名,原告认为许红军与其有借贷关系,证据不足。故原告要求被告许红军承担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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