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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华阴法院通报押送车辆被原平交警扣留事件
发布时间:2014-07-24 11:11:08


华阴法院通报材料(截图)
    本网讯  2014年6月17日,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押送31辆工程车回陕西,行至山西原平市时被交警查扣,理由是车辆无牌照。此事经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满足公众知情权,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今日联系本网,对此事件中公众关注的问题作出说明。
    
  ■诉讼保全车辆被原平交警扣留事件经过
  
  陕西华阴市法院的通报中称:2014年5月29日,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某公司与张某、冯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6月5日根据原告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在审查了相关材料后,作出了“(2014)华阴民初字第0048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租赁原告的35辆车予以查封扣押。

  2014年6月17日,在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的协助下,华阴法院组织了35名司机,16名专业维修工,对车辆进行了检测,认为其中的31辆车可以上路行驶,4辆车需要托运。 

  执行车队前有警车开道,后有警车押送,16名修理工随车同行。在五台县境内行驶时,交警和交通执法部门均进行了拦截检查,在查验了法院扣押裁定及法官干警身份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很快予以放行。

  执行车队进入山西省原平市后,原平市交通执法部门也进行了检查,并很快予以了放行。

  当车队行驶到原平市交警大队附近路段时,大批交警在车队的不同位置多处拦截,法院开道警车上的法警立即向执勤交警出示了裁定书等相关手续,但交警不予放行。法院带队领导到原平市交警大队进行协调,在交警大队见到了当日值班副大队长薛源,向薛源出示了执行公务证、以及财产保全裁定书后,薛源找种种理由不同意放行。

  在此期间路面执勤交警在没有出具扣留凭证的情况下,开始用拖车强行拖走了3辆涉案车辆。面对此种情况,华阴法院执行人员又请求原平法院协助,原平法院向原平交警说明了法院执行的合法性,请交警予以放行,但原平交警置之不理,仍继续扣车。并提出法院扣押的车辆没有办理临时号牌,必须到五台县交警大队办理临时号牌等无理要求。

  在原平交警扣押涉案车辆时,许多不明身份的社会人员来到现场,围攻谩骂执行干警,个别交警还在现场煽风点火,现场出现骚动,有人开始冲撞法院干警,抓抢法警单警装备。在此期间有人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干警来到现场,看了法院的相关手续,知道是法院执行公务,但考虑到现场围观人太多,为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提出让执行人员及法院警车一同到派出所,其后执行人员全部撤到派出所,多名社会人员也跟随到派出所,并围住警车,致使法警在车上滞留长达8个小时。

  在此期间,华阴法院和原平法院一直与交警队交涉,但交警执意扣车,直到次日凌晨2点,将全部涉案车辆扣留,未出具任何扣留凭证。

  6月17日事发后,华阴法院考虑到此次事件可能对政法系统的整体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在6月20日书面向原平市委、政府、政法委及公安局领导作了反映,希望尽快解决,但没有效果。此后,网上出现了“陕西法警阻挠山西交警执法,导致交通堵塞”的信息,原平交警大队也发布了“原平交警大队五中队扣押31辆三无黑车”的消息,只字未提该车是华阴法院裁定扣押车辆。忻州交警支队置原平交警的各种违法行为于不顾,发布了“原平交警属正常执法”的错误信息等,致使事件引起媒体广泛关注。

  事态扩大后,华阴法院决定依法处理,作出了对原平交警大队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对原平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薛源及五中队长李平定依法拘留的决定。华阴法院准备执行处罚决定时,收到了原平方面发来的公函,邀请华阴法院协商解决。华阴法院向上级领导汇报了相关情况,上级领导从大局出发,要求协商解决问题。

  扣车事件处理结果

  华阴法院的通报中说:6月28日,渭南中院、华阴市委领导及华阴法院院长童建军赴原平解决问题,原平方面邀请忻州中院副院长先予协调,华阴法院提出由原平交警赔偿损失,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其后原平政法委书记张清池带领交警大队长武俊德等人前来协商,期间张清池书记提出由原平交警大队将所扣车辆送到华阴法院指定地点,费用全部由原平交警队承担的意见。华阴方面相关领导考虑到都是政法机关,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同意了张清池书记的提议,并写了书面协议:

  1.三日内由原平交警大队将所扣车辆送至华阴法院指定停车场;

  2.车辆移动方式由原平交警大队选择,费用由原平交警大队承担;

  3.若三日内原平交警大队不能将车送至法院指定停车场,华阴法院保留对原平交警大队及其相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双方签字时,武俊德大队长出去接了一个电话,回来后说都是兄弟单位,不用签协议了,保证三天内完成任务。童建军院长不同意,其后张清池书记和武俊德等人又出去协商。一个多小时后武俊德又和公安局魏政委来到房间,公安局魏政委提出由他担保,三日内保证将车送至法院指定停车场。在这种情况下,华阴方面领导出于对公安局政委的信任,同意了不签协议的意见。第二天早上八点,原平政法委张清池书记带领公安局长、政委、交警大队长、以及法院院长等人与华阴方面相关领导见面后,武俊德大队长立即安排副大队长薛源组织平板车准备托运所扣押车辆,并于当天下午和次日上午将车辆全部运送,华阴法院在宁武停车场予以接收。

  原平交警扣车行为存在的问题

  纵观此次事件,陕西华阴市法院认为:原平交警的行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扣车程序违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原平交警直到13天返还车辆时也未向华阴法院出具扣留凭证。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华阴法院执行干警出具了法院查封扣押裁定,原平交警仍然坚持扣押。

  二、扣车理由不成立

  涉案车辆属于《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根据该条规定,这种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使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因此,办理临时号牌的主体是车辆所有人,原平交警要法院办理临时号牌不合法律规定。  

  法院裁定扣押车辆其性质是案件标的物,而非交通运输工具,已经丧失了交通运输功能,在公路上行使的目的是移动。办理临时号牌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正常社会车辆的要求,法院扣押车辆上路移动的司法行为,只要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行使,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其生效裁定书的法律强制力就应该得到保障,交警无权要求法院办理临时号牌。

  三、扣车场所选择不当

  交警执法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原平交警却选择在闹市区拦截车辆长达十余个小时,而不考虑交通堵塞发生安全事故等问题。退一步讲,即使要扣车,也应该将车停放在不影响交通的安全地段。

  四、扣车后发布不实及错误信息,引发媒体炒作

  原平交警大队发布了“原平交警大队五中队扣押31辆三无黑车”的消息,只字未提该车是华阴法院裁定扣押车辆。忻州交警支队置原平交警的各种违法行为于不顾,发布了“原平交警属正常执法”的错误信息,网上还出现了“陕西法警阻挠山西交警执法,导致交通堵塞”等不良信息。导致社会关注,媒体炒作。

  五、事后故意混淆视听

  原平交警大队组织运送车时,在没有华阴法院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原平交警有人故意误导媒体,使部分媒体作了交警协助法院托运车辆,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的歪曲报道。

  关于扣车事件的几点说明

  华阴法院在通报中说,鉴于此次事件广受社会关注,为回应公众关切的事件处理过程及结果、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以及今后遇到类似事件应如何处理等问题,在此简要说明:

  其一,事件的处理结果:原平交警大队于6月29日30日分两批,将所扣31辆车全部送至华阴法院指定停车场,费用全部由原平交警承担。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此类型工程车移动的方式有两种:即驾驶或托运。华阴法院在遵守交通规则、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前提下,采取了经济便捷的驾驶方式移动,原平交警采取了托运的方式移动,是各自的选择,均无不妥。

  其二,事件所涉及的司法权和行政执法权的效力问题:按照法律设置,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到法院起诉行政机关,因此司法权理应高于行政权。如果具体事件设置了司法权,行政执法机关就不能再设置行政执法权对抗司法权。

  其三,公众关心的执法机关执法“碰撞”问题。执法机关行使的都是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执法相遇时,理应相互协作配合。具体到此次事件,交警在查明是法院执行公务时,应维护好交通秩序使得车队顺利通行。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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