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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绑架杀人故意杀人罪犯在钦州被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14-07-22 10:10:22
本网讯(方小波)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并杀害他人罪犯苏芝发和故意将他人杀害罪犯周平邦,于7月18日上午被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死刑。 2012年1月,罪犯苏芝发为筹款过年,邪生绑架他人勒索钱财的念头,并将目标锁定在浦北县北通镇博学村开设肥料店销售复合肥的被害人劳某某。同年10月一天,苏芝发以购买复合肥为名,骗劳某某将肥料运送到灵山县新圩镇六峰村委会“石水降”山上,伺机绑架劳某某,因未准备好作案工具及担心一人绑架难以得逞,没有动手绑架。当晚,苏芝发纠集本村的被告人苏芝添次日一起绑架劳某某。次日8时许,苏芝发、苏芝添一起到“石水降”山上,苏芝发将劳某某骗到该山上,苏芝发、苏芝添用包装绳、胶带将劳某某绑住,被告人苏芝发打电话向劳某某的妻子姚某某索要七万元。劳某某趁机挣脱逃跑,被苏芝发、苏芝添抓住后,苏芝发用草钩刀刀背砸打劳某某的头部数下致劳某某死亡。苏芝发、苏芝添将劳永铬的尸体用杂草遮盖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劳某某是因外伤性严重颅脑损伤出血死亡。被告人苏芝发、苏芝添分别于同月14日、15日被抓获。 2010年,罪犯周平邦在广东打工期间通过QQ认识一昵称“洋洋”的女网友,且曾汇给“洋洋”500元钱,但“洋洋”因周平邦没有能力再次满足她要钱的要求时,就不再理会周平邦。 2011年,周平邦回到钦州市钦北区板城镇家中。为泄心头之愤,周平邦计划寻找并杀害长相酷似“洋洋”的女子,并于同年20日将刀片、平头刀,透明胶带、薄膜手套等作案工具及一些偷来的女人衣服一同装进一编织袋后藏在附近的一旧砖瓦窖内。次日10日许,周平邦在本村东侧的洗衣坝附近遇见被害人黄某某时,就感觉得到黄某某的长相酷似“洋洋”,于是便尾随黄某某并伺机用石头将其砸昏后扛至一旧砖瓦窖内,周平邦先用透明胶带将被害人的口、鼻、眼封住,再用石头猛砸黄某某的头部致其死亡。接着,周平邦用刀片将黄某某的衣裤割开后用手机对其阴部、乳房进行拍照,然后,再用所带去的女人衣服围住其腰部和双脚,戴上薄膜手套用刀片割被害人的两大腿根部,并用平头刀砍被害人腿部露出的骨头,接着用刀片割黄某某的喉咙。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是被钝性暴力压迫口、鼻、胸部导致机械性窒息和心脏破裂、心包填塞而死亡。同年2月13日,周平邦在南宁市那楼镇那他村帽子水库山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罪犯苏芝发、苏芝添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并杀害被害人劳某某,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在共同犯罪中,苏芝发首先产生犯罪动机、确定作案对象和作案地点、准备及提供作案工具,纠集苏芝添参与作案,在实施作案过程中,指使苏芝添捆绑被害人,向劳某某亲属勒索钱财,用草钩刀连续猛打劳某某直接致死劳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苏芝添在被告人苏芝发纠集下参与绑架犯罪,在实施作案过程中,受苏芝发指使捆绑被害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亲属部份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苏芝发、苏芝添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苏芝发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苏芝添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判决。 钦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罪犯周平邦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周平邦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周平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核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苏芝发和周平邦执行死刑。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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