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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不思悔改 罪犯狱中伤害监友再领刑
发布时间:2014-07-02 09:57:36
本网讯(雷春荣 陈明) 因服刑期间不好好接受改造,反而把在同一监区服刑的监友打成轻伤二级,近日服刑人员徐春平又因故意伤害罪被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加上原判未执行的刑罚十五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年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徐春平2008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0年,2014年经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3个月,从2010年6月开始被分配在赣西监狱服刑。 2014年4月10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徐春平与同在赣西监狱三监区的服刑人员郭某在劳动改造过程中产生矛盾,引发打架,徐春平用拳头朝郭海涛头部及鼻面部打了两拳,造成郭海涛双侧鼻骨多处骨折。经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春平在服刑期间违反监规制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徐春平属服刑期间犯罪,依法从重处罚。鉴于本案由工作中产生矛盾引发,被害人对其有谅解之意,徐春平自愿认罪,又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徐春平原判尚未执行的刑罚有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依法应数罪并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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