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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婚宴上起冲突 男子恼怒买刀捅死人获无期
发布时间:2014-07-21 14:57:23


    本网讯(黄丽研)  班召生和被害人吴某某一起参加共同朋友的婚宴,在婚宴上发生了口角。后班召生和吴某某发生斗殴,班召生持刀捅吴某某几刀,致吴某某死亡。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2014年7月21日,本案已宣判。

    2013年11月21日晚,班召生及吴某某等人到凌云县黄某家参加婚宴。饭后,众人用扑克牌玩“三公”赌博。期间,班召生兄弟与吴某某发生口角,班召生恼怒之下,于21时许离开前往凌云县百汇超市,购买得4把水果刀后藏匿于身上又返回黄某家中。在黄某家中,班召生所藏的一把水果刀被旁人发现并收缴,众人一起劝解班召生和吴某某两人,随后班召生离开黄某家。

    当晚22时许,班召生仍怒气未消,又打电话给黄某程转告在黄某家的吴某某到行政广场与其打斗。一同参加婚宴的林某奋害怕出事,与肖某树各开一辆摩托车送吴某某回家。在路经行政广场时,与班召生相遇。肖某树快速搭载吴某某离开并送到肖某树家,林某奋则下车劝解班召生,但班召生未予理睬。22时30分左右,吴某某独自驾驶摩托车来到行政广场,找到在广场升旗台附近的班召生并质问班召生,班召生遂持刀上前捅刺吴某某,两人随即扭打在一起,班召生持刀捅刺吴某某多刀,致吴某某倒地,不久即死亡。班召生随即打电话给“110”报警并等候公安人员前来处理。

    班召生及其辩护人辩称班召生没有致吴某某死亡的故意,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经查,班召生与死者吴某某素无积怨,两人仅在案发当晚因琐事引发口角,之间矛盾并不尖锐。班召生酒后冲动之下,意欲与吴某某斗殴。证人王某银的证言虽证实班召生有过要杀死吴某某的扬言,但仅凭班召生的酒后扬言并不能查实其确有致吴某某死地的意图。且班召生捅刺吴某某的过程中发现吴某某倒地受伤,有可能死亡后,就停止伤害行为并叫他人打电话求救,没有继续实施伤害行为。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班召生在主观上有追求吴某某死亡的目的,其伤害他人致死,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刑。

    综上所述,班召生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恼怒之下,寻机与斗殴,在斗殴中持刀捅刺,致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班召生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主动赔偿吴某某的亲属经济损失50 000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班召生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班召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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