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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师专原党委书记张洪亮因受贿一审获无期
发布时间:2014-07-18 09:31:26
本网讯(张玉杰 刘雪丽) 2014年7月17日上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原党委书记张洪亮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洪亮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张洪亮,男,1955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曾任淄博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副书记,淄博市教育委员会调研员、副主任,淄博市教育局局长,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书记。2013年4月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2年,被告人张洪亮利用担任市教育局副局长、局长、淄博师专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单位或个人的房产、现金、银行卡、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64.9063万元,其中索贿166.7624万元。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张洪亮利用担任市教育局局长、淄博师专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单位公款,共计324.7233万元。2004年,被告人张洪亮利用担任市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分两次将单位公款1 000万元借给他人公司用于经营活动,谋取个人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洪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亲属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张洪亮归案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赃款赃物全部追缴;主动交代贪污、挪用公款事实,贪污赃款案发前部分归还、案发后大部分追缴,挪用的款项案发前已全部归还;对所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洪亮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有部分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洪亮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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