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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房客住宿失窃诉宾馆索赔因证据不足被驳
发布时间:2014-07-21 11:29:49


    本网讯(何定红 徐双桂)  一女子在宾馆住宿时,手机及现金被盗,遂起诉宾馆要求赔偿损失,但因证据不足败诉。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乐月的诉讼请求。

    2013年12月2日凌晨,原告乐月交纳了200元押金,入住在被告易金的宾馆。同日9时许,原告告知被告其一台黑色iphone5手机及400元现金被盗。被告得知后与原告一同查看了现场,原告声称:她入住时不知道房间有窗户,窗户没有关闭,怀疑其他房间的客人从过道爬窗进入房间,并向当地公安局报案。公安人员在查看宾馆监控时发现,原告的房间于凌晨2时54分有人出去。原告解释,出去的人是她的男朋友。同日17时31分,原告办理了离店手续。

    2013年12月30日公安局证明:“兹有被害人乐月于2013年12月2日到我大队报案称,其于当天凌晨住在易金的宾馆,住宾馆期间一台黑色iphone5手机及400元现金被盗。此案我大队已受理,特此证明”。原告认为,由于被告酒店安全设施不规范,管理疏失,造成其价值5510元的苹果手机和400元现金丢失。故诉讼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乐月入住被告易金经营的宾馆,与被告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乐月作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入住宾馆时随身带入手机和现金,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的证明中也未证明原告乐月的手机和现金是在原告入住被告宾馆时被盗,原告入住宾馆时应查看房间的门和窗是否关好,以确保其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宾馆的安全设施不规范。故原告认为被告宾馆安全设施不规范,管理疏失,造成其价值5510元的苹果手机和400元现金丢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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