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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引诱和胁迫未成年少女多次卖淫敛财获刑
发布时间:2014-07-17 16:01:55


    本网讯(黄文 周虹)  江西一女子平日无所事事,又无正当工作,于是心生邪念的她便想起了发家的捷径。该女子在一理发店搭讪理发店学徒,利用其无知,刚开始好吃好喝的热情“款待”,再伺机提出让两少女卖淫为其赚钱,稍有不从便暴力相向。近日,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田香兰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0年8月中旬,被告人田香兰在奉新县城一理发店结识了当时在该店内务工的曾某某(奉新县人,1996年2月4日出生)和涂某(奉新县人,1996年8月16日出生)。曾某某和涂某从理发店离职后,被告人田香兰带着两人外出吃饭、去KTV唱歌,并安排两人住进自己的住所。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田香兰引诱、胁迫曾某某、涂某与同居在此处的林某(音)一起卖淫赚钱。2010年8月底至同年9月9日,被告人田香兰负责联系嫖客、与嫖客商定嫖资,先后组织、安排曾某某、涂某、林某在奉新县赤岸镇致远山庄、奉新县科莱商务酒店、冯客隆酒店等地卖淫多次,被告人田香兰按照之前的约定从嫖资中提成牟利。

    2010年9月9日上午,被告人田香兰因曾某某、涂某、林某在被嫖客“包夜”过程中逃跑、没有听从其安排等对三人进行殴打。当日下午,曾某某、涂某、林某准备与被告人田香兰弟弟的女友兰茹月前往上海务工,被被告人田香兰发现,被告人田香兰便殴打曾某某、兰茹月,并让曾某某、涂某、林某和兰茹月互殴。

    2010年9月11日,曾某某向奉新县公安局报案。被告人田香兰经公安民警规劝于2011年10月28日向奉新县公安局投案,因当时田香兰正处于哺乳期,其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田香兰逃跑,奉新县公安局于2012年10月12日对其上网追逃。2014年3月17日,田香兰再次向奉新县公安局投案,因正处于妊娠期,其再次被取保候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香兰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引诱、强迫等方式控制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田兰香提出其没有引诱、胁迫和强迫行为,仅仅介绍林某、曾某某、涂某卖淫,从嫖资中提成牟利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田兰香以提供食宿的方式诱惑涉世未深的未成年女子曾某某、涂某与林某从事卖淫活动,上述三名女子如有不从即会遭到被告人田兰香的威胁或打骂,嫖客、嫖资亦由被告人田兰香联系和商定,上述事实有证人曾某某、涂某、余某、、时某、雷某的证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报告书证实,足以证明被告人田兰香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故被告人田兰香提出的上述辩解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田兰香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介绍曾某某、涂某、林某卖淫,并从嫖资中提成牟利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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