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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男婴被溺死湖中 法盲奶奶涉案受审领刑
发布时间:2014-05-29 11:47:19
本网讯(黄飞 刘国华) 婴儿出生时便身患重病,家人商议后决定放弃治疗并找来一名清洁工将婴儿“送走”,后婴儿被发现溺死在湖水中。2014年5月27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韩芬、万丽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李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3年12月23日凌晨2时许,陈春的妻子在医院产下一名男婴,该男婴出生后因全身多处残疾、患有疾病,因此陈春在《新生儿记录单》作出“了解病情,明白风险,放弃治疗,后果自负”的决定。当天凌晨4时许,经陈春的母亲被告人韩芬、婶婶被告人万丽等人商议,决定将该男婴“抱走”(指遗弃)。后被告人韩芬、万丽在医院门口看到推着垃圾车的清洁工被告人李桐,遂对其说婴儿不健康,让其帮忙抱走,并为此向被告人李桐支付了人民币100元。 被告人李桐接过该男婴,经简单检查,未发现该男婴有呼吸和脉搏,且后脑勺冰凉,遂将其抱至附近某花坛处遗弃,被告人万丽看见被告人李桐很快就折返遂要其将该男婴抱远一点,不要让派出所的人看到。被告人李桐于是将该男婴放在垃圾车内,后在八一公园将该男婴扔至湖中。当日8时许,路人发现有婴儿浮在湖中,遂报警。2014年1月9日,被告人韩芬、万丽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次日,被告人李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涉案死婴系陈春之子;死因系溺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案男婴的父母对三被告人韩芬、万丽及李桐均表示谅解,恳请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芬、万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桐因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韩芬、万丽不具备遗弃罪的主体要件,本案案发时系寒冬,被告人韩芬、万丽在凌晨四时许将刚出生、生命体征较弱的婴儿交予被告人李桐,并明确表示让其将该婴儿放置于派出所的人发现不了的地方,其明知该行为会导致该婴儿的死亡,仍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遗弃罪。被告人李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芬、万丽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对三被告人韩芬、万丽、李桐表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韩芬、万丽、李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韩芬、万丽、李桐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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