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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债未果率众打人致残疾 法盲男子赔钱领刑
发布时间:2014-07-16 09:05:34
本网讯(兰珊) 要债历来是个麻烦事,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今债务纠纷多发,如何正确讨债维权,确实是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临沭一法盲男子因债务纠纷要钱未果,不依法维权,反而率众打人泄愤致人重伤,在赔偿受害人14万元巨款后仍被判刑。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1年5月出生的张斌系该县某村农民,初中文化,2010年5月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3年6月26日,张斌因与该县某村村民于某有债务纠纷,双方约定到县城见面处理。当日下午,张斌找到商某(另案处理)持板斧到场,在赶往现场途中商某又纠集了刘某、胡某等人同到现场,张斌与于某见面发生争执后,指使商某等人对于某实施殴打,刘某、胡某等人持棍棒、砍刀等将于某围住殴打,其中,商某持板斧将于某左手腕部砍伤,致其左手、左腕部功能完全丧失,构成重伤、七级伤残,后张斌等人逃离现场。 去年底,张斌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今年4月1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张斌的亲属与被害人于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约赔偿被害人14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同意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斌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斌指使他人殴打被害人,致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投案自首、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予以采纳。张斌在案发后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综合上述量刑事实,法院决定对张斌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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