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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员额制:上海模式与珠海横琴模式比较分析
作者:刘敏 发布时间:2014-07-15 14:57:28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有大量具有法官职务的人员不参与案件的审理:大量法院行政人员不参与案件审理,却占用了大量法官职务;一些法官晋升为法院院长、庭长之后,便不再直接审理案件。充当审判主力的,常常是一些年轻的、缺乏审判经验的助理审判员。案多人少、办案法官缺乏审判经验,是我国法院审判效率不高的主要原因。 法官员额制是指根据审判工作量、案件的复杂疑难程度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法院的法官员额,将符合条件的人员选任为法官的一项司法制度。法官员额制实施之后,法院行政人员将被排除在法官行列之外,审判经验丰富的院长、庭长将会被充实到审判一线审理案件。这不仅可以改变法院案多人少的境况,还可以极大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 实行法官员额制,前提条件是对司法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法官助理和司法行政人员。只有为法官配备法官助理,有法官助理为法官提供包括立案、填写传票、送达裁判文书等辅助性的司法事务,法官才能免受程序性事务的干扰,把主要精力放在法律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及运用、法律适用等审判事务上来,才能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我国最早试点法官员额制的是珠海横琴法院。2013年12月26日,珠海横琴法院挂牌成立。该院按照法官“少而精”的原则,设8名法官;按司法辅助人员“专而足”的原则,为每名法官配备3名法官助理和1名书记员。 2014年7月12日,上海市召开全市司法改革先行部署大会,决定进行司法人员员额制试点,将司法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分别进行管理。其中,法官、检察官占比33%;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占比52%;行政管理人员占比15%。 珠海横琴法院规定法官员额是8名,上海则规定法官人数占法院总人数的33%。相比之下,不难发现珠海横琴法院比上海法院的法官员额规定更为明确和具体。根据已公开的资料,我们尚无法得知上海法院法官员额的确定标准。法官占比33%,说明上海是根据法院总人数,乘以33%这一比例,得出法院员额?还是说明上海首先确定了法官员额,然后根据法官员额与法院人数的比例得出法官占比33%的结论?如果33%只是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那么还好,上海法官员额是根据一定的标准核定,与珠海模式无异。如果33%是确定法官员额的一项标准,法官员额根据法院总人数乘以33%得出,那么法官员额实际上是由法院总人数决定,那么,上海的法官员额制改革已经打了折扣。 法官员额制最核心的内容是确定法官员额。确定法官员额需要首先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案件多少、案件的复杂疑难程度确定每名法官的工作量,进而根据案件总量确定法官员额。法官员额一旦确定,非上述因素发生变化,不得随意变更。根据法院总人数来确定法官员额,不仅与法官员额确定的通行标准不符,也使法官员额的确定具有了很大的随意性和不可控性。 上海规定法官占法院总人数的33%,法官助理则占52%,法官与法官助理的比例约为1:1.6,这意味着在某些法院,1名法官将只能配1名法官助理。珠海横琴法院为1名法官配备3名法官助理和1名书记员。而在美国,法院为每名法官配备2名以上法官助理。 为法官配备几名法官助理是合适的?在法官员额制下,法官助理负责所有的司法程序性事务,包括立案、代拟裁判文书、送达法律文书等一系列的工作。为法官配备1名法官助理,法官助理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处理这些司法辅助事务?如若不能,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及时审结,法官将又不得不亲自去处理这些辅助性事务。法官被程序性事务缠身,将大大分散处理审判事务的时间和精力,审判效率将会大幅降低,这与实行法官员额制的初衷相悖。为法官配备4名法官助理,是否会导致法官助理工作量不饱和,造成司法人力资源浪费?上海为每名法官配备1-2名法官助理和珠海横琴法院为每名法官配备4名法官助理,哪个更适合我国司法司法实际情况,需要经过司法实践来检验。 法官员额制度是实现法官精英化不可或缺的条件,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司法改革措施。此项改革,牵涉众多人的利益,必然会遇到阻力。正如上海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姜平所言,“这是上海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的亮点,也是最难点。”但是不管如何艰难,我们期望上海能够突破重重阻力,按国际通行标准确定法官员额,合理配备法官助理,取得法官员额制试点工作的成功。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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