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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边行走身体碰擦引发斗殴 1人受伤2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4-07-11 16:23:32


    本网讯(徐非)  因为一个小小的碰擦,双方大大出手。7月1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斌(未成年人化名)、陈大斌犯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查明, 2013年11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陈大斌与欧鹏等人在彭泽县狄公湖附近行走时,陈大斌撞了一下迎面走来的曹庆的身体,双方相互看了一下便离去。曹庆将此事告诉其好朋友方南,方南与曹庆遂开始寻找陈大斌等人,并碰到了张坤、石峰等人。后在彭泽县第二中学门口附近找到陈大斌、欧鹏、韩玉、欧军等人。经曹庆确认后,方南与张坤、石峰等人一起同陈大斌、欧鹏等人互相殴打,欧鹏等人喊着其一伙人拿出匕首来捅,方南等人见状便跑开了。当晚,陈大斌、欧鹏等人找到陈某斌并告知发生打架之事,陈某斌、陈大斌、欧鹏等人便一起寻找方南等人,欧鹏通过陈某斌的手机打电话给方南,要求方南等人出来见面谈此事,方南遂向其朋友陈宇求助,后陈宇打电话与欧鹏、陈某斌约定等其回彭泽后双方谈判。

    16日下午,陈宇回到彭泽后与欧鹏等人约定于当日18时在狄公湖进行谈判。陈某斌买来数把刀具并叫来李颖等人,李颖另找来陈东,韩玉、欧鹏叫来学生张帆及其同学四人,然后陈某斌、欧鹏、陈大斌、韩玉、李颖等人带着刀具在狄公湖石牌处等候陈宇。陈宇随后赶到,双方见面后即发生冲突,陈某斌扑倒陈宇后与李颖等人持刀具追打跟随陈宇前来的陈宇的表哥陈成,欧鹏、陈大斌、欧军等人围着砍打倒在草丛上的陈宇。后经鉴定,陈宇身体创口累计长度达12.5㎝,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案发后,陈某斌、陈大斌分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1月22日,欧鹏、陈大斌的亲属与陈宇达成协议,陈大斌、欧鹏于同日向陈宇各赔偿医药费等费用20000元,陈宇于同日在其出具的书面协议中表示放弃追究欧鹏、陈大斌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在陈大斌与人发生行路擦碰之后,对方人员因而寻求报复同其一行人产生冲突,后被告人陈某斌等人邀约对方人员进行谈判并纠集多人,伙同被告人陈大斌等人持械同对方进行殴斗,致使一人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属共同犯罪。分析本案中二被告人本案中责任,被告人陈某斌协同他人与对方谈判,并积极准备工具且邀集他人等,系主犯;被告人陈大斌跟随同伙参与砍打已倒在草丛上的陈宇,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斌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斌、陈大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大斌积极向陈宇赔偿经济损失且陈宇书面表示放弃追究陈大斌的刑事责任,故可对被告人陈大斌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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