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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男以求带路为名骗奸9岁女孩一审获刑5年
发布时间:2014-07-04 09:36:16


    本网讯(兰珊)  中年男子骑车路遇村中9岁纯真女孩,临时见色起意,以请求帮忙带路为名,车载女孩至村外荒地寻机施暴,天真少女助人为乐却遭污辱,好心未得好报,美德受到践踏,正所谓“人在做,天在看”,做恶到头终有报,缺德的罪犯很快落入法网,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密术桂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71年11月出生的密术桂系山东省临沂市某村农民,小学文化。2014年2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密术桂驾驶摩托车来到临沭县某村的一条南北街上,遇到正在街上打羽毛球的被害人王某(2004年12月30日生),见其长相漂亮可爱,遂起奸淫之心,便对王某声称要找一家养殖场,求助她帮忙带路。小女孩不知是计,热心助人,密术桂驾车骗带女孩至该村村南一空置场内,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将王某强行奸淫。受害女孩回家后向家长哭诉了经过,警方根据举报迅速侦破该案,2月19日便将嫌疑犯密术桂抓获归案。

    6月4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临沭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密术桂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密术桂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密术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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