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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躲债务玩失踪 担保人偿还后追偿获准
发布时间:2014-07-11 10:28:21
本网讯(吴刚) 婺源一借款人为躲避履行还款义务,玩起了失踪,担保人代替偿还后,起诉借款人行使追偿权。近日,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人程文清偿还原告江建明借款本金十万元、利息三万六千元,合计人民币十三万六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原告江建明与被告程文清本是邻居关系,后关系发展成比较好的朋友。2012年7月,被告程文清因生意上缺少资金,请求原告帮其进行贷款的担保。2012年7月13日,被告程文清向案外人俞思发借款人民币十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借期一个月,双方约定如逾期未还,借款人除支付本金外还需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原告江建明应被告的要求在该借据上的保证人一栏署名。借款到期后,被告程文清未偿还一分钱,并且还离开婺源本地去外地逃避债务。案外人俞思发于是要求原告江建明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借款。 原告江建明在2014年2月16日偿还案外人俞思发借款本金十万元及利息三万六千元。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程文清,向被告追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系保证合同关系,原告作为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即代替被告程文清偿还了案外人俞思发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原告向被告程文清追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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