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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总暴病身亡留债 小儿挺身担责代父偿
发布时间:2014-07-11 09:15:40
本网讯(余志刚 韦京辰) 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完成承揽一处房屋建筑工程后,双方尚未进行结算,公司老总突发疾病身亡,几十万元货款尚未清偿受到债权人起诉。见此情景,几位直系亲属纷纷发表声明放弃财产继承。这时,小儿挺身担责,愿意代父偿还欠款。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判令被告河池市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荣公司)偿还原告冯坤材料款511295元,偿还后不足部分由被告陈少学以其继承陈大冬的遗产部分予以补足。 2007年3月,以陈大冬为法定代表人的华荣公司承揽到河池市某局职工住宅楼建设工程。在住房建设过程中,被告华荣公司从原告冯坤处购买钢筋、水泥等材料用于该楼房建设,2011年该楼房竣工。因被告华荣公司与河池市某局在工程结算中出现矛盾,导致工程款未得结算,被告华荣公司以此为由一直未与原告冯坤结算货款。2011年6月30日,陈大冬亲笔书写一张内容为:“今欠到冯坤同志钢材款、水泥款,共计人民币伍拾壹万壹仟贰佰玖拾伍元整(511295元),限于2011年12月30日还清,逾期不付,自愿按贷款总额每月3%付违约金给债权方,直至付清所欠贷款及违约金止。”的欠条并在欠条上签名捺手印,加盖华荣公司公章后交给原告收执。 2012年12月2日,陈大冬又亲笔书写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一张内容为:“河池市某局:因本人承建贵局集资楼工程,尚欠冯坤同志钢材、红板、木材、钢外架材料共计人民币伍拾壹万壹仟贰佰玖拾伍元整(511295元),现委托你局从本人工程款项中代扣支付尚欠款项,相关责任债权由委托人全权负责。”的委托书交给原告收执。2013年12月26日,陈大冬在家中突发疾病去世。原告多次索款无果,于是将华荣公司、陈大冬的法定继承人其母亲、妻子、长子、次女、幼子陈少学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连带清偿尚欠货款。 陈大冬其母亲、妻子、长子、次女等四人向法院递交共同声明,表示不继承陈大冬的遗产,也不承担偿还陈大冬所欠的债务。在此情况下,被告陈少学表示愿意继承父亲财产,承担偿还其所欠债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华荣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大冬承建河池市某局职工住房,向原告冯坤购买钢筋水泥等材料用于建设,虽未见原告提供书面买卖合同,但依据原告冯坤提供的与其结算货款的欠条、委托书可知,原告与被告华荣公司、陈大冬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依照买卖合同的定义,原告应在合同成立时将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予买受人,被告华荣公司及陈大冬作为买受人应当在接受货物同时支付相应价款给原告。从该案欠条及委托书上表明,被告华荣公司、陈大冬尚欠原告的材料款为511295元;在欠条及委托书上欠款人及委托人的落款可知,被告华荣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大冬分别以公司及个人身份对尚欠原告材料款的事实及尚欠的数额予以签章确认,因此,被告华荣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大冬对该笔货款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因陈大冬在偿还原告以上欠款前死亡,依据继承法规定,陈大冬其母亲、妻子、长子、次女、幼子陈少学作为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陈大冬死亡后其继承开始,但陈大冬其母亲、妻子、长子、次女在遗产处理前,声明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被告陈少学表示继承陈大冬遗产,依据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故,被告陈少学对陈大冬尚欠原告的债务应当承担偿还责任。综合案件有关情况,法院于是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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