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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债务未果后殴打他人 三被告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4-05-30 15:17:05
本网讯(储德水) 2014年4月23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债务纠纷而导致的故意伤害案件进行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大强有期徒刑7个月,被告人章绿洲拘役5个月,缓刑1年,被告人李帅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被告人李大强与被害人李文胜因债务争议产生矛盾。2013年9月30日下午2点,被告人李大强准备再次找李文胜索要1万6千元的工资余款,纠集被告人章绿洲、李帅等社会闲杂人员10余人在火车站站前广场汇合,随后前往被害人李文胜正在工作的工地。下车后,被告人李大强等人便向受害人索要1万5千元债务,遭到拒绝后,被告人章绿洲便上前对被害人李文胜进行殴打,受害人弟弟李祖军见其被殴打,便上前阻止,也遭到殴打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李大强、李祖军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伤乙级。2013年10月12日,被告人李大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3年11月14日,章绿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人生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章绿洲表示谅解,表示不再追究其刑、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大强纠集被告人章绿洲、李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受害人李文胜、李祖军轻伤,被告人李大强、章绿洲、李帅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大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绿洲、李帅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章绿洲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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