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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手持60万元借条诉求借款人还款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4-07-08 16:50:32


    本网讯(黄岗)  李民拿着一张借条,向法院起诉谢荣,要求其偿还借款60万元。因李民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向谢荣交付60万元借款,日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李民的诉讼请求。

    谢荣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民。2013年5月10日,因投资办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谢荣找到李民称要借钱。两人协商一致,李民同意借给谢荣60万元 ,并约定同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款。同日,谢荣向李民写一张借条“今借到李民人民币60万元(此款12月31日前还清)”。

    2014年4月16日,李民认为谢荣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谢荣仍然没有偿还借款,遂向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谢荣偿还借款60万及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谢荣辩称,谢荣将借条交给李民后,李民没有将借款60万元交付给谢荣,之后一直到现在李民仍然没有将借款交给谢荣,双方不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不同意偿还李民60万元借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双方不仅有借款的意思表示,而且出借人还须将借款交付借人,合同方为成立。本案中,李民持有谢荣写给的借条,谢荣否认收到借款,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证据若干规定》 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交付借款事实应由李民负举证责任,但李民未举出证据证明其实际向谢荣交付借款,且不能讲清当时给付现金的具体细节过程。李民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不充分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且没有任何担保的情况下,仅凭一张借条就向借款人一次性提供高达60万元的无息贷款,明显不符合常理,故认定双方未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李民主张当场支付自有现金给谢荣,没有到任何银行提款,已实际履行借款给付义务,属合法借贷关系,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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