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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项链是盗窃所得 男子帮助销赃判罚万元
发布时间:2014-07-07 13:08:31
本网讯(廖长春) 7月4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黄一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万元。 2013年3月13日下午,肖平将一条盗窃来的金项链交给黄一健,并要求黄一健把该项链卖掉。黄一健明知该金项链是盗窃而来的,仍帮肖平将该金项链拿到一金行销售,得款人民币10600元。之后,被告人黄一健将其中的4600元人民币拿给了肖平,剩下的6000元人民币留给自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一健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代为销售,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归案后,被告人黄一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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