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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摊主因位置大小打架 一人受伤一人入狱
发布时间:2014-07-03 11:21:12


    本网讯(和贵平)  两名摊主因夜晚摆摊位置大小,发生争执,继而打架,结果酿成一人受伤一人入狱的惨剧。2014年6月27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程军有期徒刑七个月;扣押的作案工具一根木棍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程军是个厨师,做饭味道特好,他在2007年左右就在青年路与和平街交叉口西南角摆夜市小吃摊,生意也较好。冯晓利厨艺也较好,当他看到晚上青年路与和平街交叉口人流来往来较多时,就在2013年8月中旬也在程军的摊位旁摆出小吃摊,招揽食客。2013年8月31日19时许,程军和女儿照常出摊,为食客们提供美味。冯晓利随后也摆出桌子椅子准备照顾食客。当他看到自己的摆桌子地方较小时,就把程军摆放的桌子挪动了一下。程军的女儿看到后,就上前质问。结果两人争吵起来,程军害怕女儿受欺负,就赶紧跑过来,与冯晓利发生了争执,继而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程军手持木棍敲打冯晓利,致冯晓利右手被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冯晓利右手第四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程军的家属与被害人冯晓利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程军家属一次性赔偿冯晓利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9000元整,被害人冯晓利对被告人程军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程军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程军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军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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