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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受伤不构成伤残 雇员超范围诉求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4-07-02 14:46:54
本网讯(李勇胜) 雇员因在工作时受伤,将雇佣单位告上法庭,要求雇佣单位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因雇佣单位不服雇员自行伤残鉴定报告中的鉴定意见要求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法院指定鉴定机构从新鉴定,证明雇员所受伤情不构成伤残,依法驳回其超范围所提的诉讼请求。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雇佣单位希尔公司立即给付原告张志各项费用共计1538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7日,张志到希尔公司工作,从事烧锅炉工作。2013年2月19日,张志在维修锅炉时身体受伤。张志受伤后,于2013年2月20日至2013年3月6日在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费用由希尔公司支付。 另查明,张志在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出院后为检查牙齿及听力在阿克苏地区第二人民医院、农一师医院检查花费门诊检查费共计2202.83元。 2013年7月31日,张志自行委托新疆振兴司法鉴定所对其是否构成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及“三期”认定进行鉴定,希尔公司对张志自行委托新疆振兴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14年4月21日,由法院委托的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其损伤不构成伤残。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对于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是否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的问题。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自行委托新疆振兴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法院认为,被告方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充分,对其申请予以准许,并委托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牙齿及听力损伤与2013年2月19日外伤因果关系、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进行重新鉴定。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质、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原告对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不服,要求重新鉴定,因其并无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故法院不予准许。 原告在给被告提供劳务时受伤,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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