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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违法倾倒煤渣土 水利局依法处罚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07-02 09:43:45
本网讯(左瀚) 近日,湖南省嘉禾县法院行政庭受理了一起水利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件,依法作出了对嘉禾县水务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力支持了水利行政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 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袁家镇麻窝煤矿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向泮头水库西干渠张家渡槽倾倒煤渣土6600吨,并毁坏该渡槽栏杆77.5米,严重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并威胁到了该干渠下游钟水乡一带的基本农田灌溉,群众意见较大。 嘉禾县水务局认为,袁家镇麻窝煤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处罚决定,责令袁家镇麻窝煤矿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清除倾倒在泮头水库西干渠张家渡槽保护范围内的煤渣土,并处罚款四万元。 该行政处罚作出后,袁家镇麻窝煤矿未能自动履行,为此,嘉禾县水务局遂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 嘉禾县法院经审查认为,嘉禾县水务局对袁家镇麻窝煤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数额适当,且该行政处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该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请求予以支持。 6月27日,嘉禾法院行政庭的三名法官与嘉禾县水务局的工作人员一道来到了该煤矿,向该煤矿负责人送达了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法律文书,要求该矿在规定的时间进行整改,并及时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送达法院行政裁定法律文书的同时,法院工作人员也详细告知了该煤矿负责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严重后果及责任。 该煤矿负责人表示,在接到法院行政裁定法律文书后,将立即召开股东大会商讨如何进行整改,如何确保泮头水库西干渠张家渡槽的安全。 嘉禾法院的工作人员表示,将会继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在必要时及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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