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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乡农民工邀他人持鸟铳打“野鸡”双双领刑
发布时间:2014-06-30 15:54:57


    本网讯(漆常青 漆小平)  在外省务工的农民工徐存礼农历小年前回到家乡靖安县。从小在山里长大的他,惦记着山上的“野鸡”,想打几只来过年享用。于是他邀请向严京一同去猎捕。得手后,猎物还没拿到家,就被森林公安机关抓获,不但“野鸡”没吃着,还把自己“打”进了看守所。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一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向严京在家清理其二哥遗物时,发现遗物中有一支自制鸟铳,于是向严京将该鸟铳藏于自家楼梯间内。

    2014年1月21日19时左右,被告人徐存礼电话告知被告人向严京,称小湾水库附近有“野鸡”(学名白鹇),并提议一起去猎捕。然后,向严京驾驶摩托车载着徐存礼来到小湾水库附近的山上,徐存礼用电瓶灯照射,向严京用自带的鸟铳先后将树上的一只白色、二只麻灰色白鹇击落,徐存礼将击落的三只白鹇捡起,装入编织袋。当晚,被告人向严京、徐存礼在返回途中被靖安县森林公安民警抓获,枪支和三只白鹇被扣押。

    经鉴定,被告人向严京、徐存礼所猎捕的三只“野鸡”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被告人向严京持有的鸟铳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次日,两被告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月28日被逮捕。4月3日,靖安县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对两被告人取保候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向严京、徐存礼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三只,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向严京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鸟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向严京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判决:被告人向严京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徐存礼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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