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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不归还他人死亡赔偿款被移送公安处理
发布时间:2014-06-30 13:21:43


    本网讯(杨玉明 陈士杰)  6月30日,笔者从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被执行人薛房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这也是该院今年开展“雷霆行动“后,采取强制措施的第三位被执行人,有力的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

    2009年7月,郇封镇小位村许丽的丈夫在修武县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工地干活时不慎受伤,经抢救无效身亡。双方达成协议,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次性赔偿许某及其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费用31.2万元,并由许丽丈夫的哥哥薛房代领了该款项。薛房用此款购买自卸货车一辆。经许多次催要,薛房拒不归还该赔偿款。许将薛房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判决薛房应归还许某等人共计183016.05元。履行期限届满后,薛房仍不归还上述赔偿款。

    2013年3月25日,许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薛房。法院于同日向薛房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员多次调解下,薛房多次保证按期归还许丽的赔偿款,但到期后都以各种理由再次推脱责任拒不履行判决义务。2013年4月2日,法院依法对薛房采取了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薛房仍不履行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该案中,薛房经法院多次催缴和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且故意躲避法院执行,情节严重,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修武法院遂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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