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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欲抗辩 债务人理由欠缺关联致败诉
发布时间:2014-06-25 15:40:34


    本网讯(张坤 王德卫)  自己欠原告的钱,然辩称原告前夫欠自己的钱,欲以此来抗辩。近期,江西省瑞昌法院对原告甘秀英诉被告叶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甘秀英诉称,被告叶立新因资金周转,于2013年7月1日在原告甘秀英处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被告在2013年9月2日偿还借款50000元。余款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推脱不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

    被告叶立新辩称,欠款属实,只是现在没有能力还款,原告的前夫欠自己50000元,现在也没要回来。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原告的前夫甘某某系朋友关系,现原告已与前夫甘某某离婚,三者债权债务没有必然联系。被告叶立新因资金周转,于2013年7月1日在原告甘秀英处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被告在2013年9月2日偿还借款50000元。余款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推托不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且与原告的陈述相一致,相互印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叶立新向原告甘秀英借款,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被告拖欠不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该院判决被告叶立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甘秀英50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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