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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圈废物排放引互殴 伤者妨碍相邻权担主责
发布时间:2014-06-25 14:45:35
本网讯(吕志豪 陈全) 6月24日,河南省固始县法院审结一起因妨碍相邻权行使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胡裴文虽然受了肾挫伤,但因侵害了被告华荣的相邻权,对事件的起因承担主责,被判自行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华荣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761.60元。 法院查明,原告胡裴文与被告华荣均在固始县张老埠乡从事屠宰生意,并均在该乡食品经营处租有猪圈。华荣的猪圈在胡裴文的猪圈上方,其猪圈废水需经胡裴文的猪圈排放。胡裴文认为华荣猪圈的废水流经其猪圈影响其饲养,便将该下水口堵住,引起双方纠纷。 因堵住猪圈排放口,华荣猪圈的粪便聚集在胡裴文猪圈的门口。2010年11月14日晚,胡裴文以此为由,将猪粪泼到华荣的猪圈内。次日晨,华荣发现后与胡裴文理论,双方发生争执并厮打。原告胡裴文被打伤,送往当地卫生院治疗,当天转入固始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支出医疗费3498.99元。被诊断为:肾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后转入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支出医疗费4809.40元。事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胡裴文与被告华荣发生互殴致原告受伤,起因是原告将被告的猪圈下水口堵住,后又将猪粪泼入被告猪圈内。因双方承租前,该两处猪圈的废物排放存在历史形成的自然流向,即被告猪圈的废物须经原告猪圈排放。据此,被告拥有经过原告猪圈排放废物的相邻权。原告的行为存在较大的过错及原因力。法院酌定原、被告责任比例为6:4。因此,法院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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