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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年无证驾驶肇事 法院调解监护人赔偿
发布时间:2014-06-20 11:59:46


    本网讯(李茜)  15岁的未成年小孩魏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伤残。事故后伤者将魏某和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月2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4年2月16日,被告魏某将母亲新买的帕萨特轿车偷出,往一中方向行驶时与驾驶电动车的周全相撞,造成周全十级伤残,自己多处软组织擦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周全曾找过魏某家,要求垫付全部医疗费。但魏某的父母认为自己的儿子是未成年人,同时也在事故中受伤,自己也是受害方,不应该找自己赔偿医疗费,应该找保险公司赔偿。然而,据被告车辆的保险险种,保险公司不可能垫付原告全部医药费和赔偿全部损失。就这样,在双方关于赔偿一直协商不好的情况下,周全将魏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九江市支公司(魏某车辆保险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原告周全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共计9.78万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魏某的法定代理人魏程明(其父亲)到庭参加诉讼。其父一直认为,自己孩子还是15岁,是未成年人,此次事故没有责任,不存在赔偿的。要赔偿也是车辆保险公司赔偿。于是,到调解阶段,被告魏某法定代理人魏程明坚决不同意调解。

    主审法官极力释法:这是一起未成年人驾车发生事故后的赔偿责任纠纷。作为未成年人的魏某,虽然是事故责任人,但其监护人应作为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l8周岁以下属于未成年人。10周岁以上l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l6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述案件中的事故责任人魏某只有15岁,应属于未成年人。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作为未成年人,其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应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其一,如果经过车辆所有人的许可而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都应该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其二,如果未经车辆所有人的许可而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监护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如果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的管理有重大疏忽,车辆所有人和监护人都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其三,车辆所有人就是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无论是否获得许可而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监护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其四,未成年人如果是应第三人的请求而驾驶或者其驾驶有利于第三人的,第三人(若第三人为未成年,则由其监护人)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共同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本案当事人魏某作为未成年人,没有驾驶资格而自行驾驶机动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其监护人赔偿他人损失。如果魏某有自己的财产,可以先以自己的财产来清偿,不足的部分由其监护人赔偿。

    经过主审法官一个小时的调解和释法。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一下子明白过来。向主审法官表示,此次事故作为监护人自己是有责任的,同意赔偿原告损失。与此同时,原告谅解了被告,毕竟被告还是一个15岁的孩子。最终,双方达成以下调解意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九江市支公司赔偿原告周全5.8万元,被告法定监护人魏程明赔偿原告周全1.2万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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