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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作者:王颖娟 发布时间:2014-06-19 16:01:30
就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在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解释。在法律上尤其是劳动法上,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某种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从劳动者的权力角度而言,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只有通过就业才能实现。因此,为了合法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劳动者就业权的保护就显得极为重要。通过就业权的保护来促进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以及劳动环境的稳定性。当然作为劳动者新生力量的毕业生就业权的保护也是不容小觑的。在当代社会中,毕业生的就业权保护是一个需要十分重视的问题,毕业生将成为未来社会生产的主力军,是未来社会劳动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权的保护,才能合理调解劳动资源的有效分配,达到劳动资源配置的目的,从而整体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并为劳动者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劳动工作环境,从而达到推动社会稳定持续发展的目的。 然而,毕业生就业权的保护还是存有一定的缺陷。一方面,《劳动合同法》所包含的主体不全面,解雇理由较为抽象,劳动争议解决程序设置复杂;另一方面,《就业促进法》在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方面的条文规定也缺乏可操作性。侵害高校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下面三种情况可以将这种情况很好的概括出来: 第一,大学生就业中的歧视现象,这种现象比较普遍,主要有户籍歧视,例如,有些地方公务员招考中排除外地生源报考。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受到的性别歧视,有关调查显示:55.8%的女生认为自己找工作时遭遇了性别歧视,63.7%的女生和47.6%的男生认为当前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生是存在着“很歧视”或“比较歧视”女生的现象。另外还有身高歧视、健康状况歧视、婚姻状况歧视、血型歧视等。 第二,大学生就业中遭遇合同陷阱现象,有些单位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无条件的延长试用期;收取各种名目的押金、培训费;更有甚者毫无资质,招聘大学生搞传销或限制大学生人身自由从事非法活动。 第三,用人单位随意违约或不兑现用人协议书的条款,由于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导致随意更改就业协议内容、不实际履行就业协议条款,甚至随意解除就业协议。例如,个别单位对毕业生承诺了很多优惠待遇,但当毕业生上岗后,这些待遇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损害了毕业生的权益。再比如,很多企业违反国家规定,不给大学毕业生交“五险一金”,使得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 总而言之,大学生的就业权还是没有得到很好的法律保障,这意味者进一步立法完善的必要性,以此来推动劳动力生力军整体素质的提高。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权的保护: 第一,完善就业和劳动立法,优化大学生就业的法制环境。虽然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为大学生就业权益维护和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还存在一些不足,首先表现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保护无论是在实体法还是在程序法中规定得都还不够,这就导致当毕业生就业权益受到侵犯时,难以寻求到有效、及时的救济;其次,我国对劳动者就业权益的保护的规定还呈现出过于原则和笼统的特点,特别是对用人单位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裁措施,从而很难有效保障高校毕业生合法的就业权益;再次,国内尚没有专门的针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其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也没有特定的维权机构或保障部门专门来维护大学生的就业权益。这就要求我们首先必须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中有关就业权益保护的规定进一步加以完善,尤其是要制定与相应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增强已有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其次要求我们尽早制定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的专门法律法规,建立大学生就业维权制度和机构,规范和监管用人单位的用人情况,关注毕业生的正当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尤其是要强化对各类企业用人方面的行为监察,让毕业生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有法可依。 第二,加大政府监管力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三级就业权益保障体系。由于目前就业市场存在就业难的现实状况,学生本人并不具备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就业权益保障协议的主动权,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应会同各高校制定一些有针对的、切合当前实际的规范性文件,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同时,政府应该加大监管力度,把签订就业保障协议纳入大学生就业的规则之中,制定详细的就业市场准入规则,不断规范就业市场,相关职能部门应该督促有不良记录的单位遵守《劳动法》,切实加强政府在该方面的调控与监管力度,为大学生就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与此同时,政府还要加大对就业市场的监管,通过积极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非法行为的治理,遏制和打击就业市场上侵害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的现象。 第三,高校毕业生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首先要求毕业生必须学习、了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与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学习劳动用工的相关规定,知晓自己在就业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其次要求毕业生在学习这些法律的过程中,逐步培养成一种运用法律进行思维的意识,能够自觉运用法律思维来思考在就业进程中碰到的有关问题;再次要求毕业生形成良好的维权意识,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在法律意识的指导下,采取通过由学校出面调解、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举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等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每一位劳动者生存的经济基础和基本保障,是每一位劳动者融入社会、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基本条件,因此就业权的保护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性,国家必须通过完善立法等手段来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权的保护,从而达到保护毕业生及其家庭切身利益的目的,以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和长治久安。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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