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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我国反腐倡廉的法律问题
作者:杨亮   发布时间:2014-06-17 10:03:00


    什么是反腐倡廉?这个问题的重心在于腐与廉。“腐”通常被我们用来形容一个组织出现局部区域机体坏死腐烂,“腐”伴随的是壅塞。当一个组织出现部分机体坏死时,通常伴有部分功能性紊乱,所以“腐”所发出的“气味”是“乱”。

   “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中通外直,不蔓不枝,香远益清,亭亭净植,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则是“廉”。由此可见“廉”不仅是一种品格,也是一种境界。品格可以由我们的生活习惯和行为规范来刻画,但境界却需要自我顿悟。我们在此只讨论廉的法律问题,不探讨廉的人生哲学问题,所以对于“廉”的含义我们在品格的层次上取其义。

    一、反腐倡廉的目的不在于美化国家,而在于强化国家。

    明白了反腐倡廉的概念后,我们可以这么来总结为什么要反腐倡廉:因为在这个高速发展的社会不进即退,而政府部门所代表的公权力的效力已经不仅仅局限在政治的框架里,它还漫延到了经济领域。经济是个最注重效率的所在,掌握资源配置的公权力如果不能及时的在盘根错节的利害关系中正确的把握政策,或者不能正确及时的执行政策,就会使国家这个组织的运行陷入壅塞,使国家功能退化,而功能退化结果的严重性则是不言自明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反腐倡廉的意义就在于使国家机器能够顺畅运转,高效率运转。

    二、腐败的判断标准最根本的还是效率问题。

    当一个行政行为所耗费的时间已经让这个行为本身因为时间的原因失去意义时,我们可以断定这个行为的政府是腐败的政府。

    那么我们该怎么判断一个政府是否腐败?贪污、受贿、耍官威、以权谋私并不是腐败的表现,他们甚至不是一个机构或机关的特性,它们只是个体的品格属性,是腐败的原因。我们并不能以此为标准来判断一个政府的腐败现状。这样的判断标准也最终只会让我们的反腐倡廉工作流于形式。

    判断腐败的标准最根本的还是效率问题,如果一个政府出现了不效率,我们就可以说他是腐败的,不管他所容纳的公务人员的品格是否高尚。那么是不是公务员的品格就不重要了呢?恰恰相反,公务员的品格很重要,但是我们本文所探讨的主要问题是反腐倡廉中的法律问题,所以品格这一伦理学问题不在此着重讨论。

    三、要达到反腐目的,一些行政法律概念还有待更加精细化的明确,相关机制还有待健全,对公务员考核标准还需要量化。

    为什么说“反腐”?我们具体反的到底是哪些内容?为了政府机构的不腐败,我们需要对什么进行法律上的约制?

   “反腐”就是不要腐败,“反腐”就是用法律来隔离那些不利于政府高效运转的因素。那么影响行政效率的因素有哪些?

    1、利害关系。因为作出行政行为的是具有主观性的人,而人又处于错综复杂的利害关系之中。要使人完全脱离这种关系是不可能的,我们只能让这种关系对行政行为的影响变得最弱。对此我们国家的法律目前有“回避制度”,包括公务回避和任职回避。这些法律是针对明显利害关系的,目前比较健全。但对于一些隐性的利害关系则有待法制的跟进优化。如:在公务员面试中,女生的面试分数一般高于男生,这里面的一种异性相吸的隐性利害关系造成了一部分笔试成绩比较高的男性对手往往不明不白就被刷掉了,而这个被刷掉的男生不一定是因为比对手更不适合担任该职位。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效率损失。我们的政府要运行的更加有效率还需要对这些隐性的利害关系进行更加明确的定义,这样才能制定相关法律来规避这种效率损失。

    2、行政命令。庞大往往是以牺牲轻捷为代价的,正如为了整体的统一要牺牲一部分效率。我们只能用法律将这种牺牲更加合理化,为了私利而以上凌下的行政命令是应该受到法律的规制的,这方面的法律在我们国家还是一块真空地带。其立法的主要难点就在于难以把握行政命令所赖以发出的领导的内心出发点,特别是越到权力的重心,这种难度就越大,这也基本上是全世界人民目前面临的最大难关。处于法制的泥淖之中,我们对此只能作粗浅探讨。

    3、权力寻租。这是腐败的最大因素,也是最容易用法律来克制的因素之一。目前我国针对权力寻租现象的法律主要是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方面的法律。但在这里我要谈的是贪污受贿边缘化的法律问题——加强公开公正决策,民主决策等方面的法律建设问题。决策的公开公正化是为了让权力的运行受到大众的监督;民主决策是让权力分散,弱化权力的利诱能力,加大权力租赁成本。只有加强这方面的法律建设,才能让我们的权力运行的更加有轻捷。

    4、履行职责的惰性。权力变成职责的时候虽然少掉了作威作福的态度,但也少掉了做事的激情,所以当履行职责的时候因为惰性往往使一些行政行为不顾时效性。怎么克服这种惰性?其实国家有公务员相关考核政策在运行,但政策的量化力度还不够,甚至还没有上升到正式的行政法体系。

    四、要做到倡廉,法律风险的承担问题要更进一步划分,《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应进一步完善,《刑法》也应做好配套制度保障。

    怎么让公务员做到“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这里面本身就含有一层意思,那就是公务员所处的特殊环境很容易让他们沾染一些不良习性,我们是不是该为这些人穿上一些法律的保护膜呢?这方面行政法也正在完善,如:对于上级行政命令的执行归责问题就在逐步的完善。对于法律规定之外的利害关系我们怎么规避,这些利害关系人的法律风险是不是也要承担一些,这也有待法律进一步来明确的。

    怎么让公务员做到“中通外直,不蔓不枝”?这实际上一方面是对公务员做事上要内心明达,外显公正。另一方面要求公务员在做人方面“周而不比”,不拉朋结党为私利。

    要做到内心明达,外显公正,在公务员录用时候就应该量才而用,公务员录用程序及相关法律需要成型。目前我国这方面的政策倒是不少,国务院可以将这方面的政策作为素材来创制相应的行政法规。

    要“周而不比”,不拉朋结党为私利,这方面的法律控制其实是很严格的,因为这涉及到的是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问题。这个问题也是一个政治性最强的法律问题。这方面目前我国最成熟的法律主要集中在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黑社会组织类犯罪和恐怖组织类犯罪,并且这几类犯罪都对国家公务员主体做了从重的情节规定。但是公务员与这几类犯罪的接触通常都表现为渎职、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罪,怎么对公务员“参加、组织”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认定则是有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除了这些显性的朋党之外,还有一些类似刘汉群体的隐性朋党。为什么叫他们隐性朋党呢?原因是刘汉身份特殊——政协委员。在我国政协委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刑法里面更不属于公务员利用职权性质。但在实务中这类人的社会影响力毫不次于国家工作人员,这方面的法律还需要健全。

    怎么让公务员做到“香远益清,亭亭净植,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呢?公务员该不该接受群众的一篮子鸡蛋,或一只鸡一只鸭呢?公务员该怎么面对生活中的人情礼节?有不权威消息透露:一个县委书记每年正当收入能达到两百万。这里的“正当收入”就是每逢过年过节的礼尚往来。中国是个崇尚礼仪的国家,请客送礼本无可厚非,但这个礼厚到令人咋舌的地步就过分了。国家也一直有政策来限制公务员利用喜丧事来摆酒宴请客送礼,但还没有任何成文法的相关规定,所以“请客送礼”还是屡禁不止。公务员不是不能有人情礼节,但由于身份特殊,法律应该对这个“礼”作量化规定,只有让群众看“清”公务员的“礼数”之后才能真正达到清明的政治。

    五、不管是反腐还是倡廉,其核心关注的都是公务员的利害关系问题,怎么将公务员的思维起点从这千丝万缕的关联中剥离出来才是反腐倡廉的最终落脚点。

    我国既然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什么我们不能将思路更进一步推进呢,限制公务员的消费层次,将公务员消费层次与其职务层次、行政级别及其政绩挂钩,在公务员内部实行严格等级制度。有人也许会抓狂了,“这不是回到了封建社会”?在此,我们来作严格区分:封建等级制度是为了维护封建帝王的“家天下”思想,严格控制被统治人民的“本份”意识。其制度内容大多涉及的是对皇权的保障,以有没有违制来考察和控制官员对皇帝的忠义。而我在此强调的“等级制度”其出发点则是为了维护公务员对国家权利和人民权利的忠义。这种等级制度的内容不是为了考察公务员忠不忠,义不义的问题,而是为了将公务员的利益出发点从私利中剥离,让公务员处理公务时更加公正,因为这样的等级制度就是让公务员即使有了灰色收入也花不出去。

    当然,这种制度要具体实施起来还有许多难关要克服。比如,公务员的等级消费制度怎么对其近亲属适用;怎么对消费进行监督,是不是要建立相应的申报制度;这也意味着我们的商业主体是不是要专门针对公务员开出专用的对账发票等一系列更加技术化的法律问题有待解决。

    这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的解决会让我们国家公务员的反腐倡廉工作更加精细化,更加制度化,而这正是文明在进步的表现。



责任编辑: 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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