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伪造房产证和土地证“抵押”骗钱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6-18 10:18:09


    本网讯(沈晓娟 蒋攀)  江西省鄱阳县一男子伙同他人伪造房产证和土地证,而后又以此作“抵押”,向被害人借款15万元。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钟建国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院查明,2010年,被告人钟建国与石剑(另案处理)商量后决定用被告人钟建国位于鄱阳县鄱阳镇西门路21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模板制作假证向他人抵押借款。后被告人钟建国和石剑一起用事先制作好的假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为抵押向被害人徐国华借了15万元,被告人钟建国于2011年1月4日打了借条给徐国华,借期为2011年1月至2011年4月止。同日,徐国华将15万元钱打到石剑账上。后该15万元钱全部给了石剑使用。借款到期后,被害人徐国华多次向被告人钟建国和石剑催讨均未果。后被害人徐国华发现被告人钟建国交给其用作抵押的产权证件系假证,而后到公安机关报案。

    经上饶市公安局鉴定,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波阳县房地产管理局”钢印印文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鄱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审批专用章”印文不是真印章所盖,系伪造形成。

    另查明,被告人张建国位于鄱阳县鄱阳镇西门路21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于2011年1月27日抵押给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昌洲分社借款1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钟建国退赔了被害人徐国华人民币1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建国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伪造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建国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