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为图省事随意存放爆炸物 三被告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4-06-18 09:39:44


    本网讯(苏国仲 李国富 邹立双)  聪明反被聪明误,安全意识薄弱,为图省事未按相关要求存放危险的爆炸物的被告人胡泽简、王永国、王长林日前皆被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2年9月14日15时许,时任某项目经理部爆破员的被告人胡泽简和该单位爆破安全员被告人王永国因施工需要,从某部3号仓库领取了乳化炸药132千克、雷管148发及导火索50米后,将其中部分用于当日施工作业。当晚18时许,爆破车驾驶员高佑明发现车辆轮胎漏气需要修理,被告人胡泽简、王永国经过商量,并在征得该单位施工班长被告人王长林同意之后,由被告人王永国、王长林将剩余的炸药及导火索从爆破车上卸下并搬进被告人王长林在工地附近的房间存放。当晚20时许,高佑明修理好爆破车后回到工地宿舍,但三被告人未将上述剩余的炸药及导火索放回爆破车上存放。

    次日凌晨0时许,建阳市公安局民警在对隧道工地进行检查时,在被告人王长林房间查获大量乳化炸药和30米导火索,民警当即要求相关人员于当日上午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随后将查获的爆炸物送回3号仓库存放。同日8时30分许,被告人胡泽简、王永国、王长林到建阳市公安局童游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建阳市质量计量检测所称量,被查获的乳化炸药重58.998千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泽简、王永国、王长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存放爆炸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结合三被告人自首、自愿认罪,系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存放爆炸物,且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根据审前社会调查,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