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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同伙错砸他人车辆 两被告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6-12 09:16:53
本网讯(卢玲 李霞) 6月10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判决被告人马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邢贤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6月6日下午,石门县楚江镇宝塔社区某电游室的老板胡标、胡正邀约他人将汪礼、李可强行带至常德太阳山进行殴打。被告人马海得知这一情况后,即电话邀约了被告人邢贤俊及占军、涂苍结(二人均在逃),携带棍棒驾车赶到胡标、胡正等人经营的游戏室门口守候。在此过程中,有一辆面包车经过,像绑走汪礼、李克时所驾车辆,几人商议后,便驾车寻找那辆面包车。次日凌晨,在宝塔社区武陵街的路边发现被害人赵志钢的银灰色面包车,被告人马海、邢贤俊等人以为是绑走汪、李的那辆面包车,遂从随行的车上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钢管和木棒,对面包车进行打砸,将该车的车身玻璃以及前后灯等部位全部砸烂后逃离现场。被砸坏的银灰色面包车损失共计人民币7140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海的亲友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马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3年10月31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海、邢贤俊无视社会管理秩序,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海、邢贤俊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邢贤俊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海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马海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邢贤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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