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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多次盗窃作案专找老人下手 四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6-17 15:00:23
本网讯(孙海雷 戴红娟) 两男两女结伙假以零钱换整钱等手段,专找老人下手作案。日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侵害老年人的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审判。 被告人张超,曾因犯出售、购买假币罪,于2010年2月2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2011年10月31日被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2011年12月21日假释期间又因持有、使用假币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1月29日被该院撤销假释并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刑罚,2013年7月1日释放。2013年8月20日,伙同被告人王金玉(女)、王家鹤、王玉芹(女)至该县黄沙港镇海滨路菜场张某(时年67岁)门市,以购买泥螺为借口窃得被害人张某现金人民币2200元。同年10月14日上午,被告人王家鹤伙同被告人王玉芹至该县黄沙港镇射丰路陈某(时年92岁)家,假以零钱换整钱,窃得被害人陈某现金人民币200元,后又以帮忙整理耳环为借口窃得金耳环1副。 2013年8月至同年10月期间,四被告人多次在该县合德镇、特庸镇、洋马镇、海河镇等地入室盗窃,被告人张超窃得现金连同实物折合人民币18125元,黄金耳环2副;被告人王金玉窃得现金连同实物折合人民币16125元,黄金耳环1副;被告人王家鹤窃得现金连同实物折合人民币14400元,黄金耳环2副;被告人王玉芹窃得现金连同实物折合人民币12400元,黄金耳环1副。 另同年10月31日,射阳县公安局查获被告人张超持有假币总面额22800元。 同年10月17日上午,被告人张超伙同他人在该县黄沙港镇海星居委会三组吴某(时年71岁)家商店,使用500元假币购买单价为110元的南京香烟4条。 案发后,被告人张超、王金玉、王家鹤、王玉芹于2013年10月、11月相继被射阳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张超、王金玉、王玉芹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家鹤当庭认罪。被告人张超退出赃款人民币2300元;被告人王金玉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王家鹤退出赃款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王玉芹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元,本案所涉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超、王金玉、王家鹤、王玉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依法均应予以处罚。被告人张超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超犯盗窃罪、持有假币罪,被告人王金玉、王家鹤、王玉芹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超、王金玉、王家鹤、王玉芹共同故意实施盗窃,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超起主要作用,应按其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王金玉、王家鹤、王玉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超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四被告人盗窃对象均为孤寡老人或残疾人,且多次入户盗窃,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超、王金玉、王玉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王家鹤当庭认罪,且退清了全部赃款,均可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二千元。被告人王金玉、王家鹤、王玉芹犯盗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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