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隆瑾) 两青年在短短一个月内流窜江西省宁都县、石城县两地,疯狂飞车抢夺作案18起,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6月10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抢夺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强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黄东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刘强、黄东退赔21200元给被害人廖某、吴某等18人。
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被告人刘强、黄东驾驶一辆男式摩托车窜至宁都县城和石城县城内,飞车抢夺女式包;被告人刘强参与抢夺作案18次,抢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5720元;被告人黄东参与抢夺作案15次,抢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0823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强、黄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两被告人在短短的一个月内,驾驶机动车抢夺十多次,数额分别达到25720和2082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两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强、黄东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本案部分赃物被追回发还了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