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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公交车上两次扒窃他人钱财获刑半年
发布时间:2014-06-13 10:30:56


    本网讯(李伟署 吕清莹)  被告人杨丙午不务正业,两次在公交车上扒窃得逞。6月10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丙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经查,被告人杨丙午屡教不改,曾因抢劫、盗窃被劳动教养和判刑。

    2014年1月22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杨丙午在石门县楚江镇东方桥公交车站上车,搭乘汽车东站至西站的公交车时,从同车乘客赵拉秀的随身挎包中扒窃折叠钱包一个,包内有现金2700元、赵拉秀本人身份证一张、信用社银行卡一张。被告人杨丙午作案得手后,乘车至石门县三和公司门口下车。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

    2014年2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杨丙午在石门县楚江镇汽车西站上车,搭乘汽车东站至西站的公交车时,从同车乘客王伯斗裤子口袋里扒窃现金170元,得手后,杨丙午下车离开。案发后,除追回赃款102元已发还失主外,其余赃款已被其挥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丙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丙午犯盗窃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丙午有多次盗窃的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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