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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男子故意伤害他人和寻衅滋事领刑三年半
发布时间:2014-06-16 14:30:21


    本网讯(杨素香)  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3月2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9月27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1日被法院判处管制二年的被告人张林勇,于2013年4月14日,又涉嫌故意伤害案和寻衅滋事案。日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对张林勇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张林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1日,被告人张林勇在樟树市租车公司老板周某手中租了一辆普桑轿车,当天晚上六七点钟时,张林勇打电话给公司要求退车,并在公司门口与周某见面。见面后,张林勇称周某的公司租了一辆坏车给他,要求退租车款并与周某发生争吵。争吵中,张林勇从与他同去的人包里拿出一把菜刀追砍周某,并将周某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的伤情为轻伤乙级。

    2011年10月6日,江西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某“城中村”改造理事会签定了整体改造承包协议,拆迁事宜由理事会负责,并请江西樟树某拆迁公司负责拆迁。被告人张林勇为了能得到江西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部的部分工程,在未受江西樟树某拆迁公司委托的情况下,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林勇自行参与到某“城中村”改造拆迁工作中,在部分村民对拆迁赔偿、安置方面存在不同意见时,被告人张林勇为了达到能让村民尽快拆迁的目的,擅自多次对被害人敖某、皮某、皮某某、姜某、敖某某等村民采用语言威胁、恐吓、强行推倒房屋、断水断电、封厕所等方式,强迫被害人接受拆迁;甚至对不接受拆迁方案的被害人敖某、皮某采用暴力手段强迫其接受拆迁,严重干扰了当地村民的正常活动,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林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乙级;被告人张林勇未受江西樟树某拆迁公司的委托,在某“城中村”改造拆迁工作中,随意恐吓他人、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林勇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应依法应从重处罚。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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