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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赴工途中摔伤状告雇主获赔五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4-05-28 16:25:35


    本网讯(张华 李克胜)  雇员应聘后,在赴工途中发生意外受伤,雇主与雇员之间因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5月26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姚超赔偿原告王庆各项经济损失57198元。

    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太康县常营镇农民,姚超长期在外包工。2013年4月,姚超委托李军帮助其找民工去商水工地干活,于是李军就找到了同村的村民王庆。同年4月27日上午,王庆和姚超一起乘坐由李军驾驶的拉工程机器用的四轮拖拉机前往商水工地,当四轮拖拉机行驶至常营高寨村时,王庆从车上摔下受伤,后王庆入住太康县济民骨科医院治疗25天,花去医疗费19828元。同年7月26日,王庆在太康县济民骨科医院检查治疗,花医疗费、检查费合计1135元。同年11月23日,经周口明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庆为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8000元,此次的鉴定费由王庆、姚超共同缴纳。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遭受侵害有要求赔偿的权利。本案原告王庆系被告姚超指派李军联系的工人,在前去工地干活的途中遭受侵害,应认定王庆系姚超的雇员,故作为雇主的姚超对王庆的损失应当承当赔偿责任。考虑到作为成年人的王庆在明知拉货拖拉机不能载人的情况下仍然乘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适当减轻姚超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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