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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井下作业右手被卷伤 法院调解获赔11万元
发布时间:2014-05-23 13:27:26
本网讯(杨镇海) 5月21日中午,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阳长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通过调解,原告纳雍县勺窝乡雍汪兴腾煤矿二号井支付被告何建国工伤保险待遇11万元。 何建国今年49岁,是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农民,于2012年3月20日到纳雍县勺窝乡雍汪兴腾煤矿二号井上班。2013年5月10日,何建国在井下上班过程中,右手被皮带机卷伤,同年9月10日经纳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12月30日经毕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八级,停工留薪期6个月。 今年4月23日,纳雍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由纳雍县勺窝乡雍汪兴腾煤矿二号井支付何建国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500元,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21000元。纳雍县勺窝乡雍汪兴腾煤矿二号井对裁决不服,认为何建国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应重新计算为33572元和18312元,于是向阳长法庭提起诉讼。 5月21日,阳长法庭法官胡方茂对本案依法进行了独任审理。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解除原告纳雍县勺窝乡雍汪兴腾煤矿二号井与被告何建国的劳动关系;原告定于2014年7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何建国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共计11万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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