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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安装灯箱不慎摔伤状告雇主获赔四万元
发布时间:2014-05-30 11:24:26


    本网讯(王锡怀)  张国超在安装灯箱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摔伤,造成玖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国超将雇主告上了法庭。近日,在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尹再云一次性赔偿原告张国超各项损失4万元。

    2013年2月,尹再云承包了米易县攀莲镇街道路灯广告灯箱安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尹再云雇请了张国超。2013年2月15日,张国超在米易县攀莲镇二桥安装路灯广告灯箱时,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在地上。张国超受伤后被送往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桡骨骨折、右尺骨骨折、右肘外侧软组织挫裂伤。2013年3月12日,张国超出院。期间,张国超共支出医疗费19099.90元。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国超的上构成玖级伤残。

    事后,尹再云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为此,张国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尹再云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51612元。尹再云辩称,他与张国超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关系,他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国超是按照尹再云的指示去指定的场所安装灯箱,由尹再云发放劳动报酬,张国超与尹再云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因而张国超与尹再云之间属于雇佣关系。雇员张国超在安装灯箱时从高处坠落受伤,系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应当由雇主尹再云承担赔偿责任。作为雇员的张国超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自己从高处摔下受伤,自己有一定过错,但并没有重大过失,因此不能减轻尹再云的赔偿责任。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上述赔偿协议。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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