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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被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4-06-13 11:23:46
本网讯(李延武) 几次居间销售矿产品获利后,为了牟取更多利益,私刻公司的印章签订买卖合同,买方在提货时不能履行合同败露,结果财没发成,却捞到“刑罚”。近日,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监狱服刑期间发现伪造公司印章案,以被告人贾非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1年10月份,被告人贾非为获取利润,与承包栾川某选厂的负责人万某(对外称是栾川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派驻该厂负责人)达成购买铜粉的口头协议,之后又与湖北省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董某口头签订了销售铜粉协议,而后贾非以居间谋利的方法实施了多次铜粉买卖交易。为促成在后来的铜粉买卖的持续进行,以获得更多的利益,贾非到洛阳关林市场花费300元找人伪造了“栾川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和“该公司发货专用章”的假章各一枚。 2012年2月12日,贾非在栾川县城用“栾川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代表该公司与湖北省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董某签订了500吨的铜粉买卖合同。同时又制作了虚假提货单。后湖北省某矿业有限公司持贾非提供的盖有栾川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发货专用章的提货单到栾川县某矿业有限公司选厂提货时,被该厂发现有假,并告知不能凭此单买卖铜粉,董某与其经理王某方知被骗,遂报案。被告人贾非所用的假章被其扔弃。 2012年11月23日,贾非因犯诈骗罪被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在洛阳市某监狱服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非为谋取私利,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鉴于被告人贾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贾非在执行诈骗罪期间被发现该罪,应数罪并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随意私刻公章及其他公民的个人印章,图一时之利,结果是聪明反被聪明误,财没捞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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